申请人:河南青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54042号“淮青禾 禾 HUAIQING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9303号“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和撤销复审程序,已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2357号“和 和平里第四小学 HEPINGLI NO.4 PRIMARY SCH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文字“淮青禾 禾 HUAIQINGH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