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重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54027号“鹰巢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2900号“鹰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3623号“鹰巢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信息截图、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鹰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