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0966号《关于第43094683号“58 培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4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0031997号“58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商标已失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