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海容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65221号“安吉侬特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安吉侬特佳”中“安吉”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侬特佳”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吉侬特佳”整体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不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安吉”,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