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仁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1112号“仁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8401号“仁光國際 MANY A LITTLE.HK”商标、第38985254号“光仁堂”商标、第30047871号“光仁商贸 G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仁光”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仁光國際”、引证商标二“光仁堂”、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光仁商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