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恒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尚宸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16702号“VWOR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533号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全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原名称为深圳优品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7、2018年分别与深圳中铭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发送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2、2017年10月20日,深圳中铭勘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优品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发票及付款凭证;
3、2018年3月15日,广东国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优品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发票及付款凭证;
4、VWORK服务平台系统软件说明书;
5、申请人公司前台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部分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3中的技术服务协议完全相同,同时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2014年1月27日、2015年11月26日、2019年7月10日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云畅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2020年7月29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深圳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14年1月27日申请人名称由深圳市云畅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爱优卡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6日申请人名称变更为深圳优品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0日申请人名称变更为深圳优品仓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名称变更为深圳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分别为VWORK服务平台系统软件说明书及申请人公司前台照片,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显示,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分别与深圳中铭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协议中项目名称为“云畅通VWORK微平台运营管理软件V8.0及后续新版本技术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供了相对应金额的付款凭证以及其为上述两公司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中显示了本案的复审商标“VWORK”,足以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并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其余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