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56154号“尚凯雅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尚凯雅兰 26256154

阅读:132155 2021-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凯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31日对第26256154号“尚凯雅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雅兰”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而深刻的含义…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凯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31日对第26256154号“尚凯雅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雅兰”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而深刻的含义和极强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25177号“雅兰”商标、第3719984号“雅蘭”商标、第761237号“雅蘭寳”商标、第1098510号“雅蘭AIRLAND及图”商标、第15904316号“雅蘭深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早在2009年在民事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四的刻意复制与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4、申请人是一个大型企业集团,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早在1997年便以“雅兰”作为商号登记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5、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商标,企图混淆视听、攀附知名度的行为恶意明显,容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实为同行业者,对其商标应为知晓,却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7、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

  2、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3、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4、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荣誉证据;

  5、申请人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申请主体合法、程序合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3、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4、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切与“尚凯雅兰”有关的商标专用权,其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与事实不符的无效宣告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声称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尚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办公家具、茶几、软垫、床架、床、家具门、电视机架、床垫”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家具非金属部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在第20类“床垫”商品上曾于2011年5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因此,本案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所含文字“雅兰”与引证商标一“雅兰”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四、五中所含文字“雅蘭”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是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在文字构成及字数上与申请人字号尚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高度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引证商标四驰名商标权益,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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