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佳宝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11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9266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等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北京华学恩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2、莱阳玉岱幼儿园登记证书、合作协议;
3、国际华学恩学公众号截图;
4、合同及发票;
5、莱阳玉岱幼儿园招生简章、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国际华学恩学公众号截图中的文章标题显示了复审商标,我局通过关注国际华学恩学微信公众号对此进行查验,该公众号显示上述证据截图中的文章标题未显示复审商标,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与国际华学恩学公众号实际显示的结果不一致。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北京华学恩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莱阳玉岱幼儿园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该份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结合被申请人的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存疑,我局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北京华学恩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开具的发票,其中合同虽显示了教育培训服务,但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费,合同和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关于教育培训服务的部分已经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