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岳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30221号“时光逆转 TIMEREVERSI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982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质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商标许可人及被许可人资质;
2、商品销售合同;
3、商品销售发票;
4、送货单;
5、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主要使用证据(U盘及纸质件):
6、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7、申请人身份证、医师证、结婚证;
8、营业执照、医疗许可证、化妆品及外包装生产(购买)合同、手写收据;
9、营业执照、医疗许可证及《经销商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我局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所载发票代码等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查验,该平台显示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所载货物名称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所载货物名称不一致。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广州淳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及证据8中营业执照、医疗许可证仅可以证明武汉市白衣天使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白衣天使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白衣天使医疗美容诊所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上述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结合申请人的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存疑,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在没有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为自制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的外包装购买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其不能体现复审商品的销售情况;OMD合作协议及手写收据缺乏发票等客观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仅显示天门市精灵办事处江月医疗美容诊所为武汉市白衣天使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但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武汉市白衣天使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及天门市精灵办事处江月医疗美容诊所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