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萨米纳生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兴顿奴时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99101号“SAMI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6805号决定,于2020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有关专科医生床具商店及其出售的睡眠用具的组织支持方面的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中国经营商的邮件往来;
2、账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于2013年12月3日获准国际注册,经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有关专科医生床具商店及其出售的睡眠用具的组织支持方面的特许经营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国际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