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昂踹克自动化仪表(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70899号“ONTRAC昂踹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9232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油库罐高液位报警连锁关阀装置整改合同;2.发票;3.建设工程预算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11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9月4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证据1为申请人提供油库罐高液位报警连锁关阀装置整改服务的合同与发票,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为建设工程预算书,在案证据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