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今与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亿融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9日对第36847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业从事珠宝首饰进出口、加工、设计、销售等业务,申请人生产的珠宝、金银首饰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被申请人剽窃并他人合法拥有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标识,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被申请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是非法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历史沿革及产品介绍、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申请人商标标识设计、申请人门店列表、申请人参加国际珠宝首饰展的请帖、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相关案件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