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09604号“1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9754号“百分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8858号“女人 百分百WOMEN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250393号“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外,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欧盟、日本以及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本案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赞助活动照片、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宣传报道、运动杂志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介绍摘页、销售清单及发票、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宣传广告图片、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072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2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3、引证商标三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复审查明第2、3项可知,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100%”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百分百”的呼叫及含义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贴纸(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由数字“100%”和背景图案组合而成,整体使用在第16类贴纸(文具)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