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中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61675号“佳宜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3592号“洁佳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619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佳宜洁”与引证商标汉字“洁佳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