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福太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81936号“LIFE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6534号“生活时光超市LIFE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19929号“朝花夕莳THE LIFE &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59218号“LIFE TIME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鉴于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IFETIME”的含义、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网络销售情况、苏州工业园区生活时光超市的企业档案、东莞市晓天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946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大写英文“LIFETIME”构成,该英文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中,整体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关联,且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