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05568号“KOHLER雅蒂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04248号“NOVITA A KOHLER COMP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人在第11类指定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6281号“雅帝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29期《商标公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23364号“科勒之家KOHLER及图”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在第11类指定商品上使用并注册申请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不完全相同。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我局对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予以采纳。
复审查明第2、3项显示,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