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晓荷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9日对第24433729号“亚明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44447号“亚明”商标、第4221476号“亚明照明YAMINGZHAOMING”商标、第7257980号“亚明时代及图”商标、第7260844号“亚明之星”商标、第7256913号“一亚亚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争议商标档案;广告服务协议;报纸图片;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扣押物品、物件清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产品质检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注册取得,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热水瓶、水冷却装置、空气冷却装置、水加热器(装置)、龙头、浴室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水过滤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暖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水加热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热水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该项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调整范围,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90余件商标,涉及9、11、35类商品或服务类别。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口奥普”、“德门子”、“多乐士”、“雀巢”等商标,上述商标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奥普”、“西门子”、“雀巢”、“多乐士”等相同或近似,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前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