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今古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9日对第22850255号“今古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6099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第1210356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和抄袭。三、被申请人在明显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攀附意图较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一旦被投入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及品牌部分荣誉证书;
4、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部分广告图片及媒体报道、部分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部分产品图片;
5、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6、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7、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参观及调研图文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
9、维权证明材料;
10、“今*缘”系列商标档案;
11、第18651138号“今古缘”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相框边条;画框边条;画框;画框托架;画框挂杆;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黄琥珀;漆器工艺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5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及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子、布告牌”等商品,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均为均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今古缘”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今世缘”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