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泰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78924号“新泰明体育NEWTI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59701号“新鼎明影视投资NEWTIMING”商标、第21281512号“新鼎明影视投资NEWTIMING及图”商标、第6323623号“Timing天明”商标、第39173573号“TIMING PAY及图”商标、第14710874号“NEWTIME”商标、第9348167号“NewTime ADVERTISING”商标、第7523210号“新时光广告NEW TIMES ADV.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