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8日对第41591641号“省钱公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公爵黑卡”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商标,申请人对“公爵黑卡”商标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230828号“公爵黑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二者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引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侵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商标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淆,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后果。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全球公爵黑卡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测量器械和仪器、报警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及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