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KRIVIA SA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8949H2号“Akri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6235号“AKRIVIA雅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337406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74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