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交口县江源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46552号“中青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98827号《关于第42646552号“中青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0653号“中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在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36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的建筑信息等其余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