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54813号“筑睿重工ZHU RUI ZHONG G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筑睿重工ZHU RUI ZHONG GONG及图 46954813

阅读:152816 2021-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筑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54813号“筑睿重工ZHU RUI ZHONG 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8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湖南筑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54813号“筑睿重工ZHU RUI ZHONG 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8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27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58862A号“Te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836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41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采购合同及相关票据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2、引证商标五商标权期限至2021年5月20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筑睿重工ZHU RUI ZHONG GONG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四、五的最终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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