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非凡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14738号“金手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4962号“手故事hands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手故事”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