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筑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45875号“筑睿重工ZHU RUI ZHONG 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888号“ZHENG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7009号“绿之宝LUZH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43707号“Lex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27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15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178625号“良志LIA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23573号“中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62450号“TONG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石油专用泥浆泵”商品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矿砂处理机械;采掘机;搅拌机;泵(机器);粉碎机;工业用抽吸机械;起重机;多用养路机;打桩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采购合同及相关票据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商标权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石油专用泥浆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石油专用泥浆泵”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筑睿重工ZHU RUI ZHONG GONG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砂处理机械;采掘机;搅拌机;泵(机器);粉碎机;工业用抽吸机械;起重机;多用养路机;打桩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专用泥浆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