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60564号“洁净怡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洁净怡家及图 48060564

阅读:97691 2021-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龙家胡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鸿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60564号“洁净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1520号“洁净亿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72593号“洁净家JIEJINGJIA及图”商…

  申请人:龙家胡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鸿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60564号“洁净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1520号“洁净亿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72593号“洁净家JIEJI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09893号“洁慷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洁净怡家”,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洪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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