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昌海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0501号“金作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48062号“江南一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51237号“祁老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74490号“石磨留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00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15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作坊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一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