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OINT STOCK COMPANY NIKOM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1083H号“NeoM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1类商品上的第22456807号“MAGN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024195号“neo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第5类商品上的第22456806号“MAGN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56804号“MAGN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31436号“Neo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456783号“MAGN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456782号“MAGN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oMag”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的“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鞣革物;工业用黏合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蛋白纸、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药用和兽医用制剂,上述商品均非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上述商品均非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牙齿填充和牙齿印膜用材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但不包括任何性质为维生素和/或矿物质补充剂的商品,也不包括任何含有维生素和/或矿物质补充剂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蚊香、医用手镯、婴儿食品、蜂蜜、牛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第5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