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吉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10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大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6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5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