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98476号“三秦老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31175号“品味三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36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338900号“品味三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秦老碗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三秦老碗”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两个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出租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服务;食品装饰;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服务;食品装饰;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