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力诺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5877号“Am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0766号“MON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96637号“MP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89671号“M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981976号“M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照片、买卖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申请人官网介绍、海报宣传、参展情况等U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monics”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应不致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