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佳万福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75076号“枪王QIANG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5556号“枪王Qia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076053号“力行 枪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27日第17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