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茂名市万学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10767号“万学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1739号“陆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72299号“鲁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续展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学成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