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效杰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75944号“潍柴电力WEICHIADIAN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5489号“潍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56850号“潍柴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5016号“潍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75015号“潍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85037号“潍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324221号“潍柴动力 WEICHA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64908号“潍柴动力WEICHA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63034号“潍柴动力WEICHA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93304号“潍柴动力服务新干线Service New 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343147号“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343178号“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156777号“WEIC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764426号“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764446号“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1995543号“WEIC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6045486号“WEIC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潍柴电力WEICHIADIANLI”,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识别部分“潍柴”,外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至十七的主要识别部分“WIECHAI”,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组;发电机;农业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酿造机器;雕刻机;电池机械;包装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涡轮压缩机”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组、农业机械、雕刻机、电池机械、压缩机(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