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士胶片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42316号“UV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2438号“方元明 UNIQUE”商标、第5546783号“UNIQUE”商标、第46919463号“UBIQUE 幽必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网页搜索截图、媒体报道、公司报告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服务以外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