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洪丰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20462号“富皓Fu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0605号“TFUHAOSINCE173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74843号“TFUHAOSINCE173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仓库、公司照片、购销合同、发票、专门店照片、宣传资料及实际包装实物照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富皓Fuhao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