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桂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08709号“名蚂蚁 MINGMA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1947号“M”商标、第1156442号“美士及图”商标、第6492942号“GM”商标、第6492799号“赣玛 G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对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主体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