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50966号“ATU 90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TU 9000 47350966

阅读:47842 2021-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佳信健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50966号“ATU 9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9441号“NATU”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中佳信健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50966号“ATU 9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9441号“NA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63561号“阿涂茶业 阿涂 A TU TEA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ATU”和数字“9000”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NATU”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

本文《关于第47350966号“ATU 90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TU 9000 473509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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