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30456号“爱和房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和房产 48730456

阅读:144599 2021-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爱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0456号“爱和房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4432号“和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

  申请人:重庆爱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0456号“爱和房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4432号“和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店面照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和房产”构成,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和爱”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

本文《关于第48730456号“爱和房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和房产 487304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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