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塔拉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68173号“NZMP SUREPROTE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除“食品工业用蛋白质;工业酪蛋白;食品工业用酪蛋白;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蛋白质(原料);生产用蛋白质;制食品补充剂用蛋白质”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会在消费者中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网站产品宣传网页截图、申请人“SUREPROTEIN”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获得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放弃除“食品工业用蛋白质;工业酪蛋白;食品工业用酪蛋白;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蛋白质(原料);生产用蛋白质;制食品补充剂用蛋白质”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NZMP SUREPROTEIN”,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其使用在“食品工业用蛋白质;工业酪蛋白;食品工业用酪蛋白;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蛋白质(原料);生产用蛋白质;制食品补充剂用蛋白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工业用蛋白质;工业酪蛋白;食品工业用酪蛋白;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蛋白质(原料);生产用蛋白质;制食品补充剂用蛋白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