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日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西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48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6538号图形商标、第6732595号“五谷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及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谷(谷类)、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木材、谷(谷类)、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