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83521号“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547703号“TJC”商标、第14071271号“众智信安”商标、第44445716号“中电安盾科技”商标、第45204623号图形商标、第9737606号“KL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分别作出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2152号决定、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453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五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期间。
2、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8472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四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现处于等待应诉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四、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