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农裕坤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62275号“中农裕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40881号“栗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6日,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中农裕坤”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