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06698号“VAM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8634号“VAMOS”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