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56636号“英雄互娱 HC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3240号“英雄YINGXIONG”商标、第33541398号“英雄酒馆 酒馆 YINGXIONGJIUGUAN及图”商标、第46445758号“英雄摩托”商标、第24222779号“金英雄”商标、第44025563号“HERO COSMETICS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已为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英雄”,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研究、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五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五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