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586554号“师大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师大印象 45586554

阅读:89679 2021-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86554号“师大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类)第5891058号“北京师大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1902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浙江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86554号“师大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类)第5891058号“北京师大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190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类)第5891116号“北京师大 师大BEIJINGSHIDA及图”商标、第5891064号“北京师大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190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第36类)第39414538号“师大及图”商标、第5891074号“北京师大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190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第37类)第5891119号“北京师大 师大BEIJINGSHIDA及图”商标、第5890985号“北京师大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190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第38类)第5891120号“北京师大 师大BEIJINGSH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类)第5891105号“北京师大 师大BEIJINGSH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师大”,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伞、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伞、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师大”,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师大”,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师大”,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木工服务、干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建筑、家具保养、清洗衣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师大”,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师大”,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按摩、园艺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院、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28类复审商品、第36、37、38、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5586554号“师大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师大印象 45586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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