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芳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32103号“和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031303号“旺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杨芳,即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