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6636号《关于第28576835号“m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9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26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7758号“M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我局裁定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41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