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98497号“大米培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米培优 43798497

阅读:128597 2021-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文渊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8132号《关于第43798497号“大米培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文渊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8132号《关于第43798497号“大米培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讼中,申请商标已由北京文渊佳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2767905号“大米英语”商标、第32774948号“大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系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商标转让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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