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589941号“luc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uckin 43589941

阅读:126537 2021-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89941号“luc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冰淇淋、食盐、果醋、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

  申请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89941号“luc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冰淇淋、食盐、果醋、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98820号“Luck 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1801号“Lock in”商标、第27667205号“INLUCK”商标、第14999430号“洛琪Luckian及图”商标、第23129830号“乐信乐美LUCKTIN及图”商标、第27660005号“INL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冰淇淋、食盐、果醋、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咖啡等其余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两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两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冰淇淋、食盐、果醋、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组合“luckin”引证商标二、六“INLUCK”及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部分“LUCKT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咖啡、方糖、巧克力、蜂蜜、意式面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上述复审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玉米花、面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3589941号“luc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uckin 435899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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